图片

站内搜索:

当前的位置:主页 > 工作动态 > ?
我市规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7-05-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量: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乡、镇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人民币三万元;乡、镇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人民币五万元。(二)县(市、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人民币五万元;县(市、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人民币十万元。(三)设区的市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人民币十万元;设区的市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人民币十五万元。(四)省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人民币十五万元;省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人民币二十万元。事业单位要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资产与举办单位无法完全分开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应划拨相应资产作为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

为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登记,确保事业单位法人拥有依法依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市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进行梳理,将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登记信息与规定的最低限额进行核对,梳理出37家开办资低于最低要求的事业单位法人。市编办现已对开办资金不符合要求的事业单位法人下达通知限期整改,截至目前已经有6家单位整改完毕,完成开办资金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