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站内搜索:

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业内动态?
徐州市市属事业单位进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25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进人管理,切实控制事业单位人员总量,不断提升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有效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 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业单位补充科级及以下人员:
    1.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所属事业单位;
    2.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所属事业单位;
    3.市直属事业单位;
    4.市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进人管理遵循的原则:
   1.控制总量。事业单位实有人员总数实行“零增长”,即市属事业单位本年度人员入编数小于上一年度人员出编数。
   2.优化结构。注重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事业单位进人优先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不断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
   3.用编申请。事业单位进人实行编制计划管理和编制使用前置管理。凡机构编制部门未下达用编计划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招聘或调入工作人员。
   4.凡进必考。事业单位除直接调配、政策性安置等进人方式外,一律实行“凡进必考”,即采取公开招聘、公开选调等考试、考核的方式补充人员。
   5.从严审批。市组织、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对事业单位进人从严从紧把关。事业单位采取逆向调配和引进人才等方式进人的,须报市主要领导审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建立分工负责、并联审批的事业单位进人管理机制,各负其责,共同把好事业单位人员“入口关”。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的拟定和审批;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用编、入编的审核、审批等。
市组织部门负责市委直属及党群、人大、政协、法检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人的审核、审批等。
市人社部门负责政府直属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人的审核、审批;负责党群、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核准、工资、社会保险的审核、审批等。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核拨。
   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进人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 除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外,市机构编制部门对超人员编制、超人员结构、超领导职数以及不符合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不得核发《编制使用通知单》。市组织、人社部门对没有《编制使用通知单》、未按事业单位进人审批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予办理进人手续,不予办理有关工资核定、转移、社会保险等手续。市机构编制部门人员入编书面证明和市组织、人社部门进人审批、工资审核等相关材料缺失或不全者,市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第三章  进人审批一般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每年年末由其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市属事业单位下一年度人员入编计划总数,经市编委审定后,分解到各事业单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应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当年编制使用计划内,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空缺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者,下发《编制使用通知单》。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向市组织、人社部门提供《编制使用通知单》,提出人员招聘、调配、政策性安置、人才引进等申请。市组织、人社部门根据不同进人方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拟进人员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条 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对于顺向、同向调配人员直接通知用人单位办理人员聘用、调动、安置手续;对于除顺向、同向调配外其他方式拟进人员,须报市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再通知用人单位办理人员聘用、调动、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凭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进人相关材料,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到市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定、社会保险手续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第四章  进人方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进人方式分为公开招聘、调配、政策性安置、人才引进等四种。

   (一)    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市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在其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对象、条件、方法、考试录用程序等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经典老虎机:进一步规范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6号)执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程序如下:
   1.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依据《编制使用通知单》批准使用的用编数额拟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3.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审批后,拟定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报市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4.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在市组织、人社部门指导监督下,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5.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组织事业单位考试、考核、体检;
   6.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审查结果,市组织、人社部门确定事业单位拟聘人员;
   7.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到市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进人聘用相关手续;
   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到市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二) 调  配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分为顺向调配、同向调配和逆向调配三种类型。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属顺向调配:
   1.市属行政机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调入事业单位;
   2.市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市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同向调配,即市直同经费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属逆向调配:
   1.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市属事业单位;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外省市事业单位、企业人员调入市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资格条件,本着岗位急需、专业紧缺、择优选调的原则进行。
调配人员,一般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必须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
   对逆向调配人员,市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从严审核,经市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调配方式有公开选调和直接调配两种。公开选调,即由市组织、人社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和岗位要求,公开统一面向市属及县(市)区事业单位,采取公开

   报名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选调所需人员。直接调配,即事业单位确因岗位急需,可按照相关规定和进人程序,面向市属、县(市)区事业单位和系统内部,定向调配有一定专业特长和工作实绩的业务骨干。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直接调配人员(不含逆向调配)按下列程序进行:
   1.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下发《编制使用通知单》;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向市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人员调配书面申请,市组织、人社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审核、审批;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持《编制使用通知单》及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进人材料办理人员入编、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三) 政策性安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七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一般应在空编范围内,按照其专业相同或相近、层级对应原则予以安置。
   第二十八条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当年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数商市机构编制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 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空缺情况以及事业单位职能变化情况,提出具体拟安置人员岗位,报市编委审定;
   2.市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具体人员安置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3.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市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定、社会保险手续等;市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核拨手续等。

  (四) 人才引进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应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可分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短缺人才引进两种类型。高层次人才,即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短缺人才,即事业单位急需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特殊岗位急需人才。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才引进的人数、条件(如专业、职称、年龄、性别)、工作经历、引进方式等,经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组织、人社部门;
   2.市组织、人社部门对申报人才的资格、能力、实绩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3.市组织、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等,组织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或由相关专家采取考试、考核或面试评议等方式,择优确定拟引进人才名单;
   4.市组织、人社部门将拟引进人才相关认定材料,呈报市主要领导审签;
   5.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持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相关手续,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凭市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聘用(调动)、入编、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当坚持经典老虎机、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市纪检监察机关,市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以及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在办理事业单位进人事项时,涉及上述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根据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第18号令)和监察部、人社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第27号令)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略)